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906004370 號
要旨
停止適用「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相關函釋
主旨
本部 104 年 5 月 28 日法矯字第 10406000760 號函及本部矯正署 109 年 8 月 21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906003910 號函及其附件「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旨揭具體措施因部分內容修正,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本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本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本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本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本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法矯字第 1040600076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法矯署醫字第1090600391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