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162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國會辦公室函詢法律名稱「防制法」及「防治法」用字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貴國會辦公室函詢法律名稱「防制法」及「防治法」用字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國會辦公室 109 年 10 月 8 日楷院字第 1091008002 號函。二、查各法規中所稱之「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之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理由,立法院公報,第 84 卷第 65 期參照)。又法規中所稱之「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理由,立法院第 3 屆第 4 會期第 2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參照),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理由,立法院第 4 屆第 3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因此,各法規中所稱「防制」與「防治」之意義及內涵,需視各該法規之立法政策而定,以符合其立法目的及其規範意旨,尚難一概而論(本部 103 年5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300077990 號函參照)。
正本
立法委員洪○○國會辦公室
副本
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