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2139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 2 條修正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臺中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 2 條修正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12 月 6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80822132 號函。
二、本部就旨揭辦法第 2 條(下稱本條)之意見如下:
(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得為委任、委託之法規依據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或委託(本部 96 年 12 月 14 日法令字第 0960700882 號令參照)。是以,本條僅規定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得將共同管道管理相關業務委任建設局所屬機關或委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依本條文義觀之,應屬權限委託之概括規定,與上開本部解釋令之意旨不符,建請就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範。
(二)本條所定之委任或委託事項,如有委辦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可能,是否有增訂「委辦」之必要?建請審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