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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775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彈性調整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彈性調整接見應行注意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法務部 109 年 7 月 13 日法矯字第 10904004920 號函(以下簡稱該函)計達。

二、為杜爭議,各機關辦理彈性調整接見時,應視接見人或收容人之實際需要,並衡酌機關設備、空間、人力等行政資源,審慎准否辦理。

三、各機關查填該函說明七之附件「彈性調整接見登錄單」(詳如附件 1)時,應詳細填載具體事由,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始得辦理彈性調整接見。

四、各機關「彈性調整接見登錄單」中,核准理由與具體事由應有實質關聯,如係勾選「機關因管理、教化或生活輔導,須請接見人協助」或「其他事由」時,應詳細填載說明內容,勿過於簡略。

五、各機關應視個案情形,如接見時間超過 30 分鐘,有延長之必要,應於「彈性調整接見登錄單」之「調整內容」確實填載延長時間及接見起訖時間。

六、各機關應將彈性調整接見之辦理情形,確實登載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 111 年 2 月 1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1310 號函,自 111 年 2 月 10 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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