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1050176991 號
要旨
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依「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規定,就直轄市自治法規之適法性提出具體意見函報行政院院時,毋須副知直轄市政府或市議會
主旨
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依「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規定,就直轄市自治法規之適法性提出具體意見函報本院時,毋須副知直轄市政府或市議會,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及旨揭統一處理程序規定,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直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直轄市自治規則、直轄市議會自律規則、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應由直轄市政府或市議會逕行報本院核定或備查,本院各主管單位收文後,應先交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會,針對該等自治法規之適法性提出具體意見報院;另未定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則係由直轄市政府函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轉本院備查,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應敘明其適法性,如有會商相關部會,則應彙整提出具體意見報院。
二、各部會基於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權責,就直轄市自治法規之適法性所提具體意見,係供本院就該自治法規行使核定或備查權限之參考,本院尚須進一步審認後始函復直轄市政府或市議會。為避免發生本院最終函復結果與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所提意見不同,造成地方政府執法困擾,爰上開報院函毋須一併副知直轄市政府或市議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