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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決字第 1090301761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修正施行,重新提示各矯正機關陳報作業情形相關資料應行配合與注意事項

主旨

為因應「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修正施行,重新提示各矯正機關陳報作業情形相關資料應行配合與注意事項,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參與作業基金營運之機關,陳報作業情形相關資料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於每月 10 日前檢附上月之「作業情形明細表」、「作業成績考評表」、「作業情形人數調查表」及「內部及外部行銷成果表」各乙份,備文陳報本署連同獄政系統建置之電子資料一併上傳署端以利彙編。

(二)應於每季結束翌月(1 月、4 月、7 月、10 月)將「採購自營作業產品成果表(季報)」乙份,併同上述作業情形明細等表報之規定限期備文陳報本署,電子資料處理同上所敘。

二、前揭「作業成績考評表」內具有技術性(加工、自營)作業營運項目,如未依下列認定標準填報者,將逕予刪除:

(一)填報技術性作業營運項目應與會計科目相符合,且視同作業不可列入具有技術性項目。

(二)直接歸屬具有技術性營運項目,請參照 91 年 12 月 9 日法矯字第 0910912073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業務成績考評標準表」第二點說明(四),如非上述考評標準表列示之作業營運項目之平均勞作金高於全監(所)參與作業收容人平均所得之數額者,方可認定為具有技術性。

(三)若填列之作業營運項目當月無作業收入產生,則不列入為具有技術性項目。

三、內部及外部行銷成果表每月合計金額應與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會計帳務銷貨收入(淨額)相符,而採購自營作業產品成果表金額亦應確實與相關支出憑證核對。

四、未參與作業基金營運之少年矯正機關「採購自營作業產品成果表(季報)」請於每季結束之翌月(1 月、4 月、7 月、10 月)10 日前備文陳報本署並將獄政系統建置之電子資料一併上傳署端。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教化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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