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監察院為調查案件需要,就所詢「境外聘僱漁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我國遠洋漁船漁貨涉及強迫勞動」、「遠洋漁船之勞力剝削」等事項提供回應說明
主旨
有關監察院為調查案件需要,就所詢事項提供回應說明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9 年 10 月 29 日農授漁字第 1091336933 號函。 二、有關旨揭監察院詢問事項,本部依貴會分工之事項,提供意見如下:(一)有關詢問事項一、(二):既船旗國管轄視為船旗國概念之延伸,則境外聘僱漁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倘現行尚無法適用,理由為何? 1.查行政院前於 107 年 7 月 24 日就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召開會議,並決議不再援用該院 102 年 9 月 25 日「研商漁船船主境外僱用之大陸船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事宜會議」結論作為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不適用勞基法之依據,未來有關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議題,仍有疑慮尚待釐明,請勞動部就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諮詢相關法律專家、學者意見後,研議完整之法律論述及說明理由。 2.是有關監察院所詢境外聘僱漁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倘現行尚無法適用,理由為何?等問題,依上開行政院之會議結論,應由勞動部研議完整之法律論述及說明理由。 (二)有關詢問事項三:美國勞工部美東時間 109 年 9 月 30 日公布第 9 版「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將我國遠洋漁船漁貨因涉及強迫勞動被列於其中。上述情形,依貴院意見,哪些機關應執行後續調查或處置?各相關機關依權責應如何分工? 有關我國遠洋漁船涉及人口販運爭議之分工,依貴會 109 年 10月 8 日農授漁第 1090234355 號函檢送修正後之「我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遠洋漁船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爭議訊息受理通報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草案辦理,符合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或經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後有具體事證者,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餘屬貴會漁業署權責,依前開作業程序辦理。 (三)有關詢問事項五:美國政府早已連續 6 年在該國國務院的「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以及「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指出,臺灣遠洋漁船上系統性的勞動剝削問題:過長工時、惡劣環境,以及言語與肢體暴力等。究貴院歷年來對遠洋漁船之勞力剝削的改善情形如何? 本部配合內政部撰寫「2019-2020 防制人口販運新守護行動計畫」,包含勞力剝削、性剝削等各類型人口販運潛在被害人,均能涵蓋,此外,該計畫更注意預防外界關注之特定族群被害事項,如來臺之境外生、遠洋漁工、我國人在海外度假打工等族群。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