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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771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考量現代科技發展之趨勢及社會大眾通訊聯繫之生活習慣,持續推動各類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應用,提示各矯正機關管制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次數原則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管制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次數原則,請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考量現代科技發展之趨勢及社會大眾通訊聯繫之生活習慣,本署持續推動各類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應用,並為提升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量能及品質,法務部及本署於本(109 )年業已補助部分機關增設遠距接見設備,本署亦規劃推展行動接見,並進行相關作業系統功能之提升及整合,以簡化操作流程並提升行政效率。

二、為提升民眾接見便利性,強化收容人社會支持之力量,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就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定有寬和之規定,並考量各機關通訊設備數量、戒護人力及勤務配置等情形有別,爰規範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2 次,但機關視行政資源、個案情形等,得斟酌增加或減少次數(本辦法第 4 條、第 7 條、第 10 條參照)。

三、為擴大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效益,請各機關適時檢視接見申請件數、各類通訊設備數量、戒護人力及勤務配置等情形,適度放寬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次數之管制,以符合政策方向及立法意旨。

四、有關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規範,各機關應於收容人入機關講習時告知,載明於生活手冊交付其使用,並於場舍公布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與民眾權益相關之資訊,機關應公布於接見室、機關全球資訊網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使民眾知悉。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立法委員賴○○國會辦公室、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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