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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33221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法院提存所因辦理提存業務而需查調戶籍謄本時,宜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而避免由當事人檢附

主旨

有關各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業務查調戶籍謄本一事,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為統一各地方法院提存所查閱戶籍謄本作業,倘認有查詢戶籍資料之必要時,請依本院 103 年 5 月 1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1582 號函意旨,宜儘量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避免由當事人檢附。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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