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16120 號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支出相關疑義之說明
主旨
貴部所詢有關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支出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90124743 號函。二、按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其立法理由係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爰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準此,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符合同項除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關於貴部來函所詢有關本法第 21 條相關疑義,分述如次:
(一)來函說明二(一)詢及捐款人捐贈款項予財團法人,已指定用於特定之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時,是否受本法第 21 條之限制乙節:按捐助財產係指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設立時,以捐助章程或遺囑所捐助之財產(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2 條第 1 款),本件所詢情形是否係指非捐助人所「捐贈」之財產?如係捐贈財產而非屬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自非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2款所定情形。
(二)來函說明二(二)詢及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即已承諾定期捐贈固定金額款項予特定個別團體,而實際捐贈之時間發生於本法施行後,是否仍受本法第 21 條之限制乙節:按本法施行後,財團法人如對於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有獎助或捐贈之行為,自有本法第21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亦即除有符合同條項所列情形之一,均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三)來函說明二(三)詢及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支出,超出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所定支出比率,且非屬同條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但書情形,財團法人是否得於事實發生後,依同條項第 4 款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得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許可乙節:按財團法人如有違反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本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參照),觀其立法意旨係為落實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且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是財團法人財務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本即於年度開始之初,已經審慎評估及規劃(本部108 年 5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803507500 號函參照)。準此,財團法人對於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獎助或捐贈,原則上應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為之。至於來函所詢情形主管機關得否許可申請,涉及具體個案,仍請貴部釐清相關事實後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