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提示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視同作業收容人之管理及考核時應循原則及注意事項
主旨
為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提示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視同作業收容人之管理及考核時應循原則及注意事項,請照辦。
說明
一、本署 109 年 10 月 29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8650 號函計達。二、參考前開函頒之會議決議意旨及機關實務運作現況,提示辦理視同作業收容人之管理及考核時應循原則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監獄(含分監)、看守所及技能訓練所應依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及遴調適同作業收容人指引規定,遴調受刑人、被告或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從事視同作業。 (二)各機關遴調收容人從事視同作業之員額編制及遴調條件與程序,上開作業辦法及作業指引均已定明,爰請依規定辦理遴調事宜。 (三)各級督導人員應依下列規定稽核各用人單位遴調情形,並將稽核結果填列於視同作業收容人查察紀錄簿: 1.教區科員每月清查所屬用人單位至少一次。 2.專員每月至少抽查四至六個用人單位。 3.戒護科長、女監(所)主任每月至少抽查二至三個用人單位。 4.秘書或副首長每月一次會同政風主任、作業科長及調查分類科長,抽查各用人單位辦理情形。 5.本署各轄區視察人員每季得至所屬矯正機關抽查其遴調、管理及考核情形。 (四)用人單位應落實視同作業收容人之管理及考核事宜,方式如下: 1.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名冊應張貼於單位公布欄,異動時應予更新,俾利督導人員稽核及該單位收容人洽詢相關事項。 2.視同作業收容人應予編號,並穿著足資辨識之服飾。 3.視同作業收容人之活動區域應予明定,嚴禁未經核准或戒護之跨區活動,於不開封期間,非有特殊原因,不得開出舍房。 4.嚴禁視同作業收容人代為開啟房門、執行公權力及其他管理收容人之事項,以杜事端。 5.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合作社消費及保管金收支情形應按月查核,並注意與寄款人之關係,如有異常消費與入帳之情事,用人單位應予調查。 6.用人單位應按月填具考核報告表,陳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7.視同作業收容人如有不符調用需求或其他不適任之情事,應依作業指引之作業項目調整流程圖,將該收容人調整為其他作業項目(例如委託加工)。 三、檢附視同作業收容人查察紀錄簿及視同作業收容人考核月報表各一份供參,另前揭各項表單之核章欄位名稱,機關得視實際編制情形,酌予調整。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連江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連江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