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90200463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品項,自 109 年 12 月 15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4-苯胺 啶(4-Anilinopiperidine、4-AP)」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二、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四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 、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品項 │ 備註 │├────────────────────────┼─────┤│毒品先驅原料 │本項新增 ││23 4-苯胺 啶(4-Anilinopiperidine、4-AP)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