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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執甲字第 1090018123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因應「羈押法」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業已修正、訂定並施行,本署 88.08.17 檢吳所甲字第 021398 號函部分內容業已含括於上開法規及法務部函之規定,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本署 88 年 8 月 17 日檢吳所甲字第 02139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 109 年 12 月 1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10010 號函辦理。

二、因應「羈押法」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業已修正、訂定並施行,旨揭函部分內容業已含括於上開法規及法務部函之規定,爰停止適用旨揭函。

三、檢附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

本署所屬各級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查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副本

法務部(含附件)、最高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 88 年 8 月 17 日檢吳所甲字第 02139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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