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00020 號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該本數,即不包括三分之一在內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9 年 12 月 29 日社家婦字第 109001392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該本數,即不包括三分之一在內,故如財團法人設有董事 9 席,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共 3 人,即未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之情形,尚無違反上開規定。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