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0273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之改隸是否涉及檔案法施行細則規定第 15 條所稱「機關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之情形,而應循相關檔案移交之作業及程序辦理,建請洽詢檔案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8 條規定之「相關資料移送」,是否屬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之「移交」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 年 2 月 18 日北市教終字第 1103023923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下稱改隸辦法)第 8 條規定:「原主管機關許可改隸申請後,應儘速將該財團法人設立、審查、監督及其他相關資料移送改隸後之主管機關。」復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5條第 3 項:「機關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時,其有關之檔案應併同移交。」上開改隸辦法並未明定財團法人之改隸應移送相關資料之「正本」或「複本」,至於財團法人之改隸是否涉及上開檔案法施行細則規定所稱「機關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之情形,而應循相關檔案移交之作業及程序辦理,建請貴局洽詢檔案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意見。
正本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