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0950 號
要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外界送入飲食之檢查,應注意飲食之衛生。矯正機關得視需要購置消毒、清潔之設施(備)及工具。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全程戴口罩及手套,並視汙損程度適時更換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外界送入飲食之檢查,應保持衛生,並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矯正機關對外界送入飲食實施檢查之方式除應符合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之目的外,亦應注意飲食之衛生。
二、各矯正機關得視業務之需要,購置消毒、清潔之設施(備)及工具,並應維持檢查處所、設施(備)及工具之整潔,定期進行清潔及消毒作業。
三、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全程戴口罩及手套,並視汙損程度適時更換。各機關亦應加強檢查人員之衛教宣導及健康管理,以確保飲食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