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0314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於清算程序中,董事會因無執行業務必要而不存在,由清算人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故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清償債務而動用基金者,自無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適用
主旨
所詢有關清算中之財團法人,動用基金是否依財團法人法第 62 條第 1項準用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3 月 17 日經授企字第 1102039058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於清算程序中,係以了結清算前之一切法律關係,並移交其賸餘財產為目的,董事會因無執行業務之必要而不存在,由清算人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故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清償債務而動用基金者,自無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適用,前經本部 110 年 1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903517880 號函復貴部在案(諒達)。又本法第 45 條第2 項係就財團法人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加以規定(本條立法理由二參照),是財團法人於清算程序中,因其董事會既無執行業務必要而不存在,自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