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536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犬隻管理辦法」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犬隻管理辦法」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9 年 4 月 8 日農牧字第 1090211758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辦法第 7 條:按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予必要之醫療。」同法第 14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則本辦法第7 條所定「飼主對於傷重癱瘓、腫瘤或患有傳染病之犬隻」,得否依上開規定交由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建請貴會釐清。另本辦法第 7條規定之「本縣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不辦理收容程序」是否符合動物保護法上開規定?建請貴會一併釐清。
(二)本辦法第 9 條:
1.本條所稱「終養犬隻」所指為何?建請貴會釐清。
2.按動物保護法第 23 條第 7 項所稱「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是否包括本辦法第 9 條所稱「終養犬隻」之工作?建請貴會一併釐清。
(三)本辦法第 4 條、第 6 條、第 12 條至第 14 條:
1.本辦法第 4 條規定是否重申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而本辦法第14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置?建請洽商該法主管機關環境保護署予以審認。
2.本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是否係重申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又本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至第 8 項規定是否得依上開法律予以處置?因貴會係上開法律之主管機關,故建請貴會予以審認。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