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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195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外界送入飲食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外界送入飲食之一致性處理原則,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 110 年 4 月 22 日「矯正機關執行外界送入財物業務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考量我國飲食習慣趨向多元,又因食材組合具變化性,且不同國籍、地區之收容人飲食文化亦有差異,菜餚之內涵無法排除米、麵等我國通常認為屬主食之食材,爰各機關就外界送入飲食之審查,不得僅因認其所送入之菜餚為主食,或含有主食,而逕予拒絕。惟如機關認外界送入之飲食符合本辦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時,仍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以維護機關之秩序或安全。

三、請各機關於文到後儘速檢視、調整辦理之方式,並以公布於接見室、機關全球資訊網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加強宣導使民眾知悉。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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