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05260 號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4 項有關董事會決議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4 項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0 年 4 月 12 日社家婦字第 1100006089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 2項第 5 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本法第 45 條第 4 項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財團法人因少數董事杯葛(例如:少數董事無故不出席董事會,且未請假及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於董事任期屆滿時,董事會仍無法以特別決議改選董事,致影響正常運作,此時,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財團法人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本法第 45 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本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稱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者,係指捐助章程對於董事任期屆滿且無法完成改選時,定有排除「財團法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改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董事」之規定。
三、本件來函所述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 1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另遇辦理財產變更登記及其他重大事項,必須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由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方為有效。」該條項後段係就財產變更登記及其他重大事項之應同意人數訂定較高規定(即經由出席董事三分二以上同意),其中所述「其他重大事項」,是否包括董事任期屆滿後改選董事之情形?又縱使本件捐助章程第 14 條第 1 項條文所定「其他重大事項」包括任期屆滿後改選董事之情形,尚難僅因該條項逕認捐助章程對於董事任期屆滿後仍無法完成改選時,即屬財團法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改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董事」之反對規定,仍應視整體捐助章程之目的、內容及其真意而定,惟此涉及各該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對其捐助章程之許可職權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尚請貴署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