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0858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申請出國出境辦法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申請出國出境辦法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5 月 6 日國資人力字第 1100100145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說明
序言「第三十三之一條」建請修正為「第三十三條之一」,以符體例。
(二)草案第 3 條:本條第 2 款「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其業務範圍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之院外團體或個人」,係在補充本款前段人員之範圍,抑或與前段分屬不同人員?建請釐清。如為後者,有無另立款次規定之必要?建請衡酌。
(三)草案第 4 條:
1.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2 款及第 4 款人員』,屬受託從事國防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者,出國(境)核准名冊應按月統計送軍事委託機關備查,並副知國防部。」,惟該規定何以排除第1 項第 3 款規定之「一級單位副主管或相當副主管層級人員」?建請釐清。
2.有關草案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受聘之董事、監事」,其性質應屬本條第 1 項何款人員?其申請出國(境)應由何者核准?又草案第 3 條第 2 款後段規定「院外團體或個人」,其申請出國(境)亦應由何者核准?均建請釐清。
(四)草案第 6 條:本條說明欄第 1 點「爰」字似無加劃邊線之必要,建請刪除。
(五)草案第 8 條:本條第 1 項「出國及返國」是否即為「出國(境)及返國(境)」?如為肯定,建請修正。
(六)草案第 10 條:本條第 2 項「內政部審查會」究何所指?建請釐清定明。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