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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060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修正草案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5 月 24 日文綜字第 11020171343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 點:本點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其他投資之安全可靠原則:……(二)民間捐助之文化法人不得動支本部所定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三)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除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外,不得動支本部所定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政府捐助(贈)之金額。」關於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法、動用捐助財產之例外情形,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草案第 1 點第 2 款及第 3 款所定不得動支之規定與本法上開規定均不相同,其究否涉及對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動用,而另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抑或僅係依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款授權,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之「額度」所為限制之規定?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 2 點:

1.查法規條文之括號多係用以表示說明、註釋、簡稱或與某用語係同類詞之意,本點第 2 款「……(不含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係在表明文化法人可投資項目不含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為肯定,建請另以除書或但書方式規定,以符法制體例。2.本點第 3 款規定:「文化法人依安全可靠原則,可投資項目及額度如下:……(三)前二款可投資額度,各以文化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三分之一為上限;其『選擇標準,另公布於本部官網』」其所稱「選擇標準」,是否係指本法前開規定授權所訂之「項目」或「額度」?如為肯定,因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司法院釋字第 524 號解釋參照),且草案既係為明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建請仍於草案中明文規定,以資明確;如為否定,則訂定該「選擇標準」之法律依據為何?建請釐清。

3.本點第 4 款規定「許可投資額度內」,有無一定比例或金額之上限?建請釐清後定明或於說明欄敘明。

4.本點第 5 款規定,似僅在補充說明文化法人進行第 4 款投資前,應踐行之內部程序,並無規範可投資之「項目」及「額度」,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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