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100452073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所詢銀行業之「法令遵循」、「洗錢防制」或「債權管理、催收」等單位,可否為學習律師實務訓練場所疑義乙事之說明

主旨

所詢銀行業之「法令遵循」、「洗錢防制」或「債權管理、催收」等單位,可否為學習律師實務訓練場所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9 年 12 月 24 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二、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銀行業等法務單位得為學習律師實務訓練之場所,其目的在使學習律師學習多元法律專業能力,並使具備法律部門及適格指導律師之企業得自行培養其所需法務人才。

三、所詢銀行業之「法令遵循」等單位得否為學習律師實務訓練之場所乙事,查各機構法務單位名稱未必相同,倘該單位有適格之指導律師,並能培養學習律師法律專業知識,增進其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則應認該單位與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相符,亦得為學習律師實務訓練之場所。

四、另所詢指導律師資格及成績評定等事項,請參考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9 條以下規定,至於評定文件格式等細節性事項,請逕向受本部委託辦理律師職前訓練之「全國律師聯合會」洽詢。

正本

劉○○君

副本

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檢字第 110045207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