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09520 號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訂定董事禮遇辦法,支給董事出席費、車馬費等非為提供勞務對價以外之其他費用,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3 項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訂定董事禮遇辦法,支給董事出席費、車馬費等非為提供勞務對價以外之其他費用,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3 項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5 月 18 日衛授家字第 1100008809A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於本項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是以,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至於其等就出席費、車馬費等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受領之(本部 108年 6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803507670 號函意旨參照)。查本件財團法人自行訂定董事禮遇辦法,除涉及支給出席費、車馬費外,尚包括依董事年資支給禮遇金,以及支給三節禮金、生日禮金、考察費用、國內外自強活動、身故奠儀、家慶禮金,上開項目之加總額度,是否逾越合理額度,以及是否實質上變相支給董事、監察人酬勞(例如:以任何名目支領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對價)?因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及事實認定事項,尚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