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09980 號
要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改選,後屆董事任期相關疑義之說明
主旨
貴部所詢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改選,後屆董事任期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5 月 26 日衛部醫字第 110166341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宜使當屆之董事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以避免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惟實務上因董事間糾紛致遲未為改選者,所在多有,基於維護社會公益之必要,爰但書明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財團法人改選其董事;屆期仍不改選者,亦不宜無限期延長其任期,而應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本條立法理由參照);至於董事延長執行職務時所得行使之職權,包括其原有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之一切職權,並不以改選新任董事之作業為限(本部 109 年 2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903501750 號函參照)。本件所詢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改選董事之任期疑義等事項,如財團法人因故未能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及時改選,參照本法第 40 條第 3項規定,因當屆董事係延長執行其職務至改選繼任者就任時為止,則改選後之下屆董事之任期,必然係於改選時日之後,並以其實際就任之時日起算,且基於本法就財團法人之董事對財團法人執行職務權責之規定,倘若延長執行職務之董事,與改選後之下屆繼任者之任期有所重疊或回溯,恐將造成其對財團法人執行職務之權利義務及責任歸屬不明、難以釐清之問題。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於章程中明定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等應記載事項(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參照),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任期,應依章程規定,又因涉貴管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具體事務運作及監督管理等事項,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