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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789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東縣放牧飼養家畜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臺東縣放牧飼養家畜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9 年 5 月 22 日農牧字第 1090220121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2 條:

1.按委辦係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至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內政部 94 年 7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5878 號函參照),查本自治條例名稱為「臺東縣放牧飼養家畜管理自治條例」,且綜觀整體自治條例規定,其規範內容應為放牧飼養家畜之管理,本條第 2 項規定「本自治條例規定家畜身體標示之查核、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罰、限期改正及屆期未改正按次連續處罰等事項,得委辦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似屬權限之全部委辦,是否符合上開函之意旨?建請洽商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2.本條第 2 項所定之「按次連續處罰」,建請依近年法制體例修正為「按次處罰」;另草案第 7 條亦有類此情形,建請一併修正。

(二)草案第 7 條:按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查本條規定對於違反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未具體明定違反前揭規定之行為態樣,處罰之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建請釐清定明,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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