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法字第 1100083066 號
要旨
檢送歐盟執委會發布新版個人資料傳輸用「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
主旨
檢送歐盟執委會發布新版個人資料傳輸用「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及新聞稿(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外交部歐洲司本(110) 年 6 月 10 日歐盟字第 11019513770號轉電表轉駐處本年 6 月 8 日電報辦理。
二、歐盟執委會業依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95/46)公布 3 份「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Standard ContractualClauses) ,確保歐盟境內個資傳輸至第三國所受保護水準不致減損。
三、歐盟執委會於本(110) 年 6 月 4 日宣布依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下稱 GDPR) 通過 2 份新版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下稱新版條款),其一用於將個資傳輸至第三國接收者,另一則用於資料控管者將個資傳輸予第三國之資料處理者,未來將取代上開 3 份舊版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歐盟執委會原文新聞稿如附件 1,新版條款如附件2、3)。新版條款並考量了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Protection Board)與歐洲資料保護監督員(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之聯合意見、利害關係人在公眾諮詢期間之反映以及成員國代表之意見。
四、據歐盟執委會所發布資訊:
(一)新版條款已配合 GDPR 更新,使新版條款符合 GDPR ;
(二)新版條款以單一文件涵蓋多種類型之個資傳輸型態,得以避免在不同文件間之個別條款可能產生之歧異;並以「模組化」方式建立契約範本,及在 1 份契約中允許兩個以上之締約方加入並使用新版條款,對複雜之個資處理型態提供更多彈性;
(三)新版條款遵循歐盟法院「Schrems II」(Case C311/18) 判決(即認定歐盟與美國間隱私盾協定因違反 GDPR 而無效之判決),提供相關實務工具,如概述企業須採取之各項步驟,及企業在必要時可採取之補充措施等;
(四)新版條款自本年 9 月 27 日起取代舊版條款,在此期限前依舊版條款所簽署之契約效力可持續至 111 年 12 月 27 日。
正本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科技部、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