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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0018160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稱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其適用之交易型態,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指定:

(一)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二)上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適用之交易型態: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三)指定該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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