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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343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8 月 11 日衛授家字第 110001862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按旨揭準則係依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4 項及第25 條第 5 項規定訂定(旨揭準則第 1 條參照),惟查旨揭準則第 25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目、第 26 條第 1 款與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之時限不同,其相關依據為何?建請釐清。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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