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00024221 號
要旨
函轉各地方政府更新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以供少年事件辦理適用
主旨
函轉各地方政府更新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一份,供辦理少年事件參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10 年 8 月 23 日衛授家字第1100901121 號函辦理。
二、為建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之跨單位協調整合機制,以利相關工作人員協助無法返家少年得到全面性協助與照顧措施,衛福部爰更新旨揭一覽表,請貴院轉知所屬人員及已簽訂協議書之安置或轉介輔導之處所知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2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項、第 6 項等參照)。
三、旨揭資訊已重置並更新於本院內網(首頁/主題區/少年/少年調查保護)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含附件)
附件
衛生福利部 函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3 日衛授家字第 1100901121 號
主旨
檢送各地方政府「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業務」跨單位之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 1 份,請貴單位轉送所屬或轄內網絡單位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本部為建立旨揭業務跨單位協調整合機制,以利社工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協助無法返家少年得到全面性協助與照顧措施,前經函請各地方政府更新旨揭網絡聯繫窗口一覽表,並增列各該窗口之單位主管在案。
正本
司法院、教育部、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營建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社會局、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