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100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業界洽詢運用車載設備蒐集空間資料發展智慧城市相關應用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業界洽詢運用車載設備蒐集空間資料發展智慧城市相關應用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6 月 25 日台內地字第 11002631822 號函。
二、按所謂「公私協力」係指公部門與私部門基於任務合作,建立長期穩定之合作關係,使公共服務及公共建設得以獲得較目前更有效率之實現。其運作類型從傳統行政法學上之行政助手及公權力委託模式,發展至新型態(包括契約型及組織型)之專案取向公私協力關係(詹鎮榮,從德國憲法與行政法觀點論公私協力─挑戰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 180 期,2010 年 4 月,第 220 頁至第 236 頁;劉淑範,公私夥伴關係於歐盟法制下發展之初探:兼論德國公私合營事業(組織型之公私夥伴關係)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臺大法學論叢,第 40 卷第 2 期,2011 年 6 月,第 505 頁至第 539 頁;周佳宥,公私夥伴關係在德國之運作與難題,華岡法粹,第 46 期,2010 年 3 月,第 185 頁至第 214 頁參照)。是以,公私協力之合作模式及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尚非可一概而論。有關貴部所詢採公私協力合作方式共同利用原始採集資料一節,須俟貴部規劃之雙方合作模式、具體契約內容等具體明確後,始能判斷其法律適用關係。另政府部門對於「公私協力」亦有不少之研究成果(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網站資料)可資參考,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