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100022355 號
要旨
各級法院如需通知當事人檢附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宜於命補正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俾利戶政機關正確核發戶籍謄本
主旨
請各法院於通知當事人提出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時,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10 年 8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110003557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已遮隱個資部分)。
二、內政部前揭函略以:該部受理民眾陳情,依陳情人所附法院裁定僅載明相對人姓名,考量國人同姓名者多,僅以姓名查詢該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並無法確認案件當事人,易滋爭議。
三、本院前以 108 年 8 月 5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19358 號函知各法院,如需通知當事人檢附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時,仍請依 10 0 年 3 月 25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00004055 號函意旨,宜於命補正戶籍謄本之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之旨,俾利戶政機關正確核發戶籍謄本,爰促請各法院仍依上函意旨辦理。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副本:內政部、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