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00029220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品項,自 110 年 9 月 28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3-(1,3-苯并二噁茂-5-基)-2-甲基氧環丙烷-2- 羧酸甲酯(MDP2P methyl glycidate, PMK methyl glycidat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二、增列「2-氯-甲基苯丙酮(2-Chloro-methylpropiophenone) [包含其異構物4-Methyl、2-Methyl、3-Methyl]」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三、增列「2-氟-甲基苯丙酮(2-Fluoro-methylpropiophenone) [包含其異構物4-Methyl、2-Methyl、3-Methyl]」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四、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