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269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2-1、4 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2 條之 1、第 4 條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7 月 28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1030077783 號函。二、本部意見如下:
說明
總說明第 1 段中既已將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為本法,則第 2 段「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本法)」建請修正為「鑑於本法」。
(二)草案第 2 條之 1:本條序言規定「紀念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與草案第 2 條序言規定「歷史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有所差異,則本條紀念建築之登錄,究係應同時符合第 1 款及第 2 款之基準?抑或如同第 2 條歷史建築登錄之體例,僅須符合其中之一基準即為已足?如為前者,則本條第 2款「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似與第 1 款規定內涵重複,有無另訂一款之必要?如為後者,則本條第 2 款規定並無與具有重要貢獻人物之關聯,是否與本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範意旨扞格?均建請釐清。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