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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1440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修正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修正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9 月 10 日衛授食字第 1091203137A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旨揭辦法第 4 條:本條第 2 項規定之「同一案件有未改善多次處罰情形者,以第一次裁處之實收罰鍰數為獎金計算基準。」所指為何?係指第 2 次處罰後獎金之發給均依第 1 次裁處之實收罰鍰數為計算基準?抑或指第 2 次後之處罰均不再發給獎金?因條文文義不明,且該規定係「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所未規定者,該規定是否有訂定之必要?或應如何適用?建請釐清後定明。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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