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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17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為維護少年矯正學校秩序及安全,並保障收容學生權益,提示少年矯正學校應節制對學生施用戒具之時間

主旨

為維護少年矯正學校秩序及安全,並保障收容學生權益,提示少年矯正學校應節制對學生施用戒具之時間,請照辦。

說明

一、查監獄行刑法、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下稱授權辦法)業自 109 年 7 月 15 日施行,爰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施用戒具事項,係適用監獄行刑法及授權辦法規定辦理;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施用戒具事項,則準用授權辦法規定辦理。其中有關戒具施用時間部分,前開法規明文每次施用時間不得逾 48 小時。二、為使前揭適用程序更臻契合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哈瓦那規則)第 64 條規定,內容略以:「束縛工具和武力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當所有其他控制方法都已用盡並證明無效時才能使用,並必須有法律和條例的明文授權和規定。使用束縛工具和武力不應造成屈辱或侮辱,使用範圍應有限,時間應盡可能短。」之規範意旨,少年矯正學校允宜考慮學生之個別狀況,節制對渠等施用戒具之時間。

三、準此,請學校對學生施用戒具(不含戒護外醫及其他外出勤務施用)時,每次施用時間不得逾 24 小時。但學生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事故,學校認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於施用屆滿 24 小時前填寫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如附件),經學校長官核准後,始得繼續施用,每次不得逾 12 小時。

四、至其餘未為提示之施用戒具事項,仍請依學生身分別,適用或準用授權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等場合,促進同仁瞭解哈瓦那規則之規範意旨及施用戒具之相關規定,俾使施用程序更臻嚴謹。

正本

明陽中學、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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