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171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為維護少年觀護所秩序及安全,並保障收容少年權益,提示少年觀護所應節制對少年施用戒具之時間

主旨

為維護少年觀護所秩序及安全,並保障收容少年權益,提示少年觀護所應節制對少年施用戒具之時間,請照辦。

說明

一、查羈押法、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下稱授權辦法)業自 109 年 7 月 15 日施行,爰少年被告施用戒具事項,係適用羈押法及授權辦法辦理;保護事件收容少年施用戒具事項,則準用授權辦法規定辦理。其中有關戒具施用時間部分,前開法規明文每次施用時間不得逾 48 小時。

二、為使前揭適用程序更臻契合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哈瓦那規則)第 64 條規定,內容略以:「束縛工具和武力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當所有其他控制方法都已用盡並證明無效時才能使用,並必須有法律和條例的明文授權和規定。使用束縛工具和武力不應造成屈辱或侮辱,使用範圍應有限,時間應盡可能短。」之規範意旨,少年觀護所(下稱機關)允宜考慮少年之個別狀況,節制對渠等施用戒具之時機及每次施用時間。

三、準此,請機關對少年施用戒具(不含戒護外醫及其他外出勤務施用)時,每次施用時間不得逾 24 小時。但少年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事故,機關認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於施用屆滿 24 小時前填寫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如附件),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繼續施用,每次不得逾 12 小時。

四、至其餘未為提示之施用戒具事項,仍請依少年身分別,適用或準用授權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機關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等場合,促進同仁瞭解哈瓦那規則之規範意旨及施用戒具之相關規定,俾使施用程序更臻嚴謹。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澎湖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少年觀護所女子分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燕巢分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少年觀護所連江分所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