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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476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8 月 18 日衛授家字第 1100800373B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7 條本條第 2 項規定之「補助」,是否係指本條第 1 項之「津貼」?如為肯定,建請統一用語。另「溯至」建議修正為「溯自」;「生效」建議修正為「起算」。

(二)草案第 11 條:

1.本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津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領取全部或部分津貼之資格;……。」惟行政機關欲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應規定「撤銷」;欲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應規定「廢止」,行政程序法已有嚴格之區分,法律效果亦有不同,不宜混淆。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如有與事實真象不符者,即有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則該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即有欠缺,而構成得撤銷之原因(本部 108 年 4 月 10 日法律字第10803504870 號函參照)。故對於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使行政機關作成核定資格及發給津貼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是否合法?欲使其失其效力,是否應以「撤銷」為之?建請釐清定明。

2.查本條規定「領取全部或部分津貼之資格」,惟本辦法所規定領取津貼之資格,是否確有區分領取全部津貼或領取部分津貼?似有疑義,建請釐清。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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