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100032898 號
要旨
有關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調辦事聘用人員(不含約聘職務代理人)考核(甲等)比率,自 110 年年終考核起,全數列入調辦事機關計算
主旨
本院及所屬機關調辦事聘用人員(不含約聘職務代理人)考核(甲等)比率全數列入調辦事機關計算,並自 110 年年終考核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現行本院及所屬機關調辦事聘用人員(不含約聘職務代理人)考核(甲等)比率係列入占缺機關計算,經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並審酌其等之工作表現宜由現辦事務所在機關覈實考核,爰調整是類人員考核相關措施如下:
(一)調辦事聘用人員之考核辦理機關改由調辦事機關召開相關會議審議,且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併同調辦事機關內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其等於考核年度內於占缺機關實際任職達 3 個月以上(以月計之),且於年度中調至他機關辦事者,調辦事機關於辦理其等考核時,須請占缺機關就其等於該機關任職期間之表現,提供當年度考核建議供參。
(二)占缺機關按調辦事機關建議之考核結果(僅可於同等次範圍內調整分數),辦理核發考核通知書(針對調出辦事聘用人員考核結果是否需再召開相關會議審議,由各占缺機關自行決定)、續聘及晉敘等事宜。
二、至各占缺機關辦理於考核年度中曾調至他機關辦事實際任職達 3 個月以上(以月計之)並於年度中歸建之聘用人員年終考核時,須請該調辦事機關提供其等於調辦事期間之表現及考核建議,作為當年度考核之參考,尚不受調辦事機關考核建議之拘束。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