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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0866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護照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護照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10 年 5 月 3 日院臺外字第 110001296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說明

修正要點第 4 點建請修正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以符體例。

(二)草案第 30 條:

1.本條第 1 項第 1 款「申領」二字,似未見諸戶籍法第 5 章,該用語是否妥適?因涉及法條構成要件要素,建請釐清。

2.本條第 1 項第 2 款「我國國籍證明文件」,是否指第 1 款所列之各式文件?如為肯定,因該等文件為證明國籍之方法,並非其用途僅供國籍證明,為避免限縮第 1 款所列各式文件之定義與用途,建請刪除「我國國籍證明」文字;另有關「而由他人提出護照申請」之要件,則行為人受處罰與否將取決於他人是否提出護照之申請,似有未妥,縱本條第 2 項增訂未遂犯規定,亦應無增訂「而由他人提出護照申請」之必要。是以,本條第 1項第 2 款建請修正為「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將前款所定文件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並請於立法理由敘明未遂之情形,俾供適用。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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