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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0383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10 年 3 月 3 日院臺榮議字第 1100006383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整體意見:

1.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經查依本辦法第 4 條規定,獎勵方式包括發給獎勵金、發給獎座或獎牌、發給獎狀及其他獎勵方式,惟依辦法第 5 條至第 9 條規定觀之,似僅規範申請獎勵金之相關事宜,至其他獎勵似無相關申請、期間、審核之規定,係除獎勵金外,其他項目均無須申請,逕由輔導會核定發給?或漏未規定?建請釐清。

2.查本辦法並未訂定獎勵之「廢止條件」,是否漏未規定?建請釐清後定明。

(二)個別條文:

1.草案第 3 條:

(1)本條第 1 款規定之「一定比率」為何?應如何認定?建請釐清後定明。

(2)本條第 2 款規定之「輔導就業」之文字是否為重複規定?建請釐清。

2.草案第 7 條:本條規定之「相關規定」,所指為何?建請釐清並於說明欄敘明。

3.草案第 9 條:

(1)本條第 1 項序文建請修正為「機構『申請獎勵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2)本條第 2 項規定「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查溢領通常指領取超過原有額度金額之情形,惟具有前項情形者,係指不得發給任何獎勵金,故「溢領」用語似有疑義,建請修正為「其『已發給』之金額」。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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