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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100400666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本部及本部矯正署前頒之幫派背景收容人管理函文,或因法令更迭失所附麗,或因時空背景變異已不合實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有關矯正機關幫派背景收容人之管理事項,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理應行注意事項」賡續辦理

主旨

檢送「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幫派背景收容人管理函文停止適用一覽表」,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及本部矯正署前頒之幫派背景收容人管理函文,或因法令更迭失所附麗,或因時空背景變異已不合實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有關矯正機關幫派背景收容人之管理事項,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理應行注意事項」賡續辦理。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人事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會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統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政風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法矯字第 09909016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0 年 3 月 4 日法矯署安字第100040005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3.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法矯署安字第1060400802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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