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決字第 11004007160 號
要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幫派背景收容人列冊管理及陳報事項辦理之說明
主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幫派背景收容人列冊管理及陳報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2點規定,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幫派之收容人應予列冊建檔,對其通信與接見來往對象及平時言行舉止、各項處遇實施情形,均應加強考核與記錄;其列冊管理情形,應於每年 1 月及 7 月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另按同注意事項第 12 點規定,各矯正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開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前揭幫派背景收容人之管理及陳報事項,請各機關賡續落實辦理。
二、本署 110 年 2 月 8 日法矯署安決字第 11004000910 號函及附件「幫派收容人列管名冊」、「特殊收容人列管名冊」,業奉法務部110 年 11 月 26 日法矯字第 11004006660 號函停止適用,有關幫派背景收容人之列冊管理事宜,自 110 年 12 月 1 日起,請各機關依本函附件格式按月繕造幫派收容人列管名冊,並提督導小組會議。
三、各矯正機關每半年幫派收容人列管情形之陳報,應隨函檢附每月督導小組會議紀錄及本函附件幫派收容人列管名冊,並請使用電子公文傳送,以應節能減紙政策。
四、另關於矯正機關特殊收容人列管事宜,請各機關賡續辦理並確實登載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相關資料由各機關進行內部控管,毋庸函報本署。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