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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70301267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為規劃 108 年農曆春節之假釋釋放期程,使核准假釋受刑人均能於節前順利返鄉,將於連假 2 週前函(傳)送「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函」,俾利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主旨

為規劃 108 年農曆春節之假釋釋放期程,俾利檢察署聲請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事宜,希依說明所示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8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春節國定假日訂於 108 年2 月 2 日至 2 月 10 日(即農曆除夕前一日至大年初六),為使核准假釋受刑人均能於節前順利返鄉,將於連假 2 週前(即 108年 1 月 19 日)函(傳)送「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函」,俾利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二、另為周延相關業務程序,希依下列各點配合辦理:

(一)假釋業務:107 年 12 月份及 108 年 1 月份之假釋案,請於107 年 12 月 7 日及 108 年 1 月 4 日前發文,並請儘早彙整資料,俾利儘速陳報。

(二)撤銷假釋業務:依正常流程陳報,惟遇有特急件或撤假期限於 108年 1 月 28 日至 2 月 15 日間者,須另以電話洽詢各業務承辦人,並適時追蹤辦理進度,避免發生疏漏。

(三)各機關接獲假釋核復函後,應確實至獄政系統登載、上傳相關資料及釋放情形,並指派專人妥為追蹤控管,以利彙整統計。

三、為使聲請裁定及交付執行保護管束等事宜均能妥速進行,各機關應主動聯繫相關檢察署,精準掌握辦理現況,俾順利於除夕 2 日前(即108 年 1 月 31 日)完成釋放作業。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除外)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保護司、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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