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10705051760 號
要旨
有關 108 年農曆春節前夕辦理撤銷假釋相關事宜,各地方檢察署於春節前夕如有須報請撤銷假釋案件,仍應依流程陳報,惟遇有特急件或撤假期限於 108.01.28 至 108.02.15 間者,應先以電話通知原執行監獄承辦人,至遲於 108.01.23 前陳報,並追蹤辦理進度,避免發生疏漏
主旨
有關 108 年農曆春節前夕辦理撤銷假釋相關事宜,請督導貴屬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 107 年 11 月 2 日法矯字第 10703012670 號函辦理(詳附件一)。
二、依據 108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春節國定假日訂於 108 年2 月 2 日至 2 月 10 日(即農曆除夕前一日至大年初六),為使辦理撤銷假釋流程得以順利進行,貴屬各地方檢察署於春節前夕如有須報請撤銷假釋案件,仍應依流程陳報,惟遇有特急件或撤假期限於108 年 1 月 28 日至 2 月 15 日間者,應先以電話通知原執行監獄承辦人,至遲於 108 年 1 月 23 日前陳報,並追蹤辦理進度,避免發生疏漏。
正本
臺灣高等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