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00041009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品項共 1項,自 111 年 1 月 7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七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N-(1-胺基-3, 3-二甲基-1-側氧丁-2-基)-1-丁基-1H-?唑-3-甲醯胺(N-(1-Amino-3, 3-dimethyl-1-oxobutan-2-yl)-1-butyl-1H-indazole-3-carboxamide、ADB-BUTINACA)」 為第三級毒品。
二、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Ethers及鹽類 Salts)┌────────────────────────┬─────┐│ 品項 │ 備註 │├────────────────────────┼─────┤│334 N-(1-胺基-3,3-二甲基-1-側氧丁-2-基)-1-丁基│本項新增 ││ -1H-?唑-3-甲醯胺(N-(1-Amino-3,3-dimethyl-1│ ││ -oxobutan-2-yl)-1-butyl-1H-indazole-3- │ ││ carboxamide、ADB-BUTINACA)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