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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0345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屏東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貴部函請本部就「屏東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示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2 月 24 日衛授食字第 110990076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格式體例部分:

1.草案名稱建請修正為「屏東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下稱對照表)之標題亦請一併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2.有關刪除旨揭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 18 條部分,建請於對照表該條之修正條文欄敘明「第十八條(刪除)」;另對照表中,草案第 18 條現行條文加劃之邊線應予刪除,該條說明欄之「本條刪除」並應加劃邊線,以符法制體例。

(二)個別條文意見:草案第 12 條將旨揭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 12 條所定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修正為「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參酌該條說明,係為符合實際法令規範,其是否係指盛裝飲用水僅須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規定,而無須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之規定?如為肯定,其理由為何?建請釐清敘明。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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