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70005428 號
要旨
政黨法人因有其特殊性而另以政黨法予以規範,則其組織、章程及相關設立事項,自應優先適用政黨法之規定。惟如就法人登記之相關要件及程序等一般性事項,政黨法未有特別規定者,則仍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主旨
函轉內政部 107 年 2 月 14 日台內民字第 1070405451 號函及法務部同年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703501530 號函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來函略以:民法關於法人成立之相關規定,具有普通法之性質,關於政黨之成立,如政黨法就同一事項,有特別之規定者,固應優先適用政黨法,但如有規範不足之處,仍應適用民法之規定。是以,政黨法人因有其特殊性而另以政黨法予以規範,則其組織、章程及相關設立事項,自應優先適用政黨法之規定。惟如就法人登記之相關要件及程序等一般性事項,政黨法未有特別規定者,則仍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二、檢附旨揭函文各 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