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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131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矯正機關辦理彈性調整接見之事由、表單業已修正,法務部 109.10.29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7750 號函之規定業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主旨

本署 109 年 10 月 29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7750 號函,自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矯正機關辦理彈性調整接見之事由、表單業已修正,法務部並於 111 年1 月 14 日函頒各矯正機關遵行辦理。考量旨揭函之規定業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 109 年 10 月 29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7750 號函,自 111 年 2 月 10 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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