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1104001300 號
要旨
矯正機關辦理彈性調整接見之事由、表單業已修正,考量法務部 109.07.13 法矯字第 10904004920 號函說明七之規定業已不合時宜,自 111.02.10 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109 年 7 月 13 日法矯字第 10904004920 號函說明七,自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矯正機關辦理彈性調整接見之事由、表單業已修正,並於 111 年 1 月14 日函頒各矯正機關遵行辦理。考量旨揭函說明七之規定業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法矯字第 10904004920 號函,說明七停止適用。

